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活动ღ◈✿,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ღ◈✿,我们对《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20〕34号)进行了修订ღ◈✿,现予印发ღ◈✿,请遵照执行ღ◈✿。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活动ღ◈✿,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ღ◈✿,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ღ◈✿,结合全省工作实际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二条 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ღ◈✿、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ღ◈✿,适用本办法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ღ◈✿,是指依托互联网环境和电子商务技术ღ◈✿,实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通用货物ღ◈✿、工程ღ◈✿、服务(以下简称商品)项目ღ◈✿,以及部分不限定数额标准的特殊属性项目ღ◈✿,全流程网上自主交易和动态监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ღ◈✿。网上商城由主站和各市分站组成ღ◈✿。
第四条 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落实保护环境ღ◈✿、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及采购本国货物等规定ღ◈✿,严格执行资产配置ღ◈✿、软件正版化ღ◈✿、公务用车管理ღ◈✿、信息安全等有关规定ღ◈✿。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ღ◈✿,对同级采购人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ღ◈✿,确定本级网上商城采购范围ღ◈✿、限额(数额)标准ღ◈✿、交易管理ღ◈✿,组织采购人培训ღ◈✿,开展调查研究ღ◈✿、政策咨询等工作ღ◈✿。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网上商城建设规划方案ღ◈✿、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ღ◈✿,指导全省网上商城采购工作ღ◈✿,提供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数据规范和标准接口ღ◈✿、采购人基础数据ღ◈✿、供应商库等基础资源ღ◈✿。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网上商城各市分站的使用功能吗吗的朋友.4ღ◈✿、管理措施ღ◈✿、角色权限ღ◈✿、门户风格等本地化需求ღ◈✿,制定具体应用管理制度ღ◈✿,指导本地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分站运行管理ღ◈✿,向省财政厅提出工作建议ღ◈✿。
第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是网上商城建设运行管理机构ღ◈✿,是网上商城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代理机构代理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以及非政府采购项目除外)ღ◈✿。
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根据省财政厅委托搭建统一共享的全省网上商城交易平台ღ◈✿,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ღ◈✿,组织管理供应商库及商品库ღ◈✿,建立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ღ◈✿,开展网上商城主站运行管理工作ღ◈✿,配合各市财政部门指导分站做好运行管理ღ◈✿。
各市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各市财政部门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ღ◈✿,实施网上商城分站运行管理ღ◈✿,开展本地供应商征集入驻ღ◈✿、分站日常运行管理ღ◈✿、业务培训等工作ღ◈✿,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地化需求建议ღ◈✿,协助省采购中心完成网上商城分站建设ღ◈✿,配合省采购中心细化完善网上商城采购规则ღ◈✿,完成同级财政部门安排或委托的工作任务ღ◈✿。
第七条 网上商城管理坚持“依法合规ღ◈✿、公开透明ღ◈✿、便捷高效ღ◈✿、竞争有序ღ◈✿、诚实信用ღ◈✿、开放共享”的原则ღ◈✿。
第八条 网上商城按照财政部和山东省政府采购基础数据规范和技术ღ◈✿、产品标准ღ◈✿,满足山东省政府采购监管交易全流程信息化要求ღ◈✿。
第九条 适宜网上商城采购的集中采购品目纳入网上商城交易目录ღ◈✿。根据采购人需求ღ◈✿,经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同意ღ◈✿,网上商城可将集中采购目录外常用采购品目纳入网上商城交易目录ღ◈✿。
第十条 网上商城建设按照一体化和集约化思路ღ◈✿,由省级统一规划设计ღ◈✿、统一标准建设ღ◈✿、统一部署应用ღ◈✿,为各级提供公共服务支撑ღ◈✿,打造省域统一ღ◈✿、分级应用ღ◈✿、同级监管的网上商城平台ღ◈✿。
第十一条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通过主站组织实施交易活动ღ◈✿,各设区的市ღ◈✿、县(市ღ◈✿、区)采购项目通过各市分站组织实施交易活动ღ◈✿。
第十二条 网上商城提供交易通道ღ◈✿、综合管理ღ◈✿、统计分析ღ◈✿、用户支持等基本功能ღ◈✿。综合管理包括政策落实ღ◈✿、交易管理ღ◈✿、商品管理ღ◈✿、供应商管理ღ◈✿、采购人管理ღ◈✿、价格管理ღ◈✿、质量管理ღ◈✿、诚信管理及其他确保网上商城采购秩序的管理措施ღ◈✿。
第十三条 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ღ◈✿,经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同意ღ◈✿,网上商城可设立特色场馆ღ◈✿,提供交易服务或供需对接服务ღ◈✿。在网上商城主站设立特色场馆的需经省财政厅同意ღ◈✿。
第十四条 网上商城平台通过对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ღ◈✿,实现与各级预算管理ღ◈✿、预算执行ღ◈✿、信息公开吗吗的朋友.4ღ◈✿、质疑投诉ღ◈✿、统计分析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管理的数据交互ღ◈✿、资源共享ღ◈✿。
第十五条 网上商城应当加强大数据ღ◈✿、云计算等新技术应用ღ◈✿,为监督管理和公共决策提供数据服务和研判支撑ღ◈✿。
第十六条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ღ◈✿,妥善应对网络故障ღ◈✿、软件故障ღ◈✿、硬件故障ღ◈✿、云资源故障ღ◈✿、网络攻击ღ◈✿、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网络安全紧急事件ღ◈✿。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ღ◈✿。
第十七条 网上商城建设运行管理机构及平台不得向采购人ღ◈✿、供应商收取使用费ღ◈✿、入场费ღ◈✿、管理费ღ◈✿、服务费ღ◈✿、保证金等费用ღ◈✿。
第十九条 坚持“符合法律法规ღ◈✿、优化营商环境ღ◈✿、促进广泛竞争ღ◈✿、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ღ◈✿,供应商通过承诺入驻ღ◈✿、采购入驻等方式进入网上商城ღ◈✿。
第二十一条 通过承诺入驻方式进入网上商城的供应商ღ◈✿,应当按照网上商城入驻规则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ღ◈✿,作出公平交易ღ◈✿、诚信履约ღ◈✿、服从管理的承诺ღ◈✿,制定良好的本地化服务方案ღ◈✿,自愿签订入驻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ღ◈✿。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出现不满足前述第二十条规定ღ◈✿、其他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入驻网上商城情形的ღ◈✿,退出网上商城ღ◈✿。
第二十四条 商品是指以满足采购人需求为导向ღ◈✿,纳入网上商城商品库管理或通过网上商城进行交易的货物ღ◈✿、工程和服务ღ◈✿。
(六)上架商品规格型号吗吗的朋友.4ღ◈✿、配置参数ღ◈✿、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ღ◈✿,不得销售各类专供ღ◈✿、特配商品ღ◈✿;
(七)上架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ღ◈✿,也不得高出省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的市场合理价格ღ◈✿,其中ღ◈✿,电商提供的商品不得高于其自有平台同期销售价格ღ◈✿;
(八)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 服务费用的ღ◈✿,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ღ◈✿,未公开收费标准的ღ◈✿,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支付ღ◈✿;
(十)供应商提供的货物ღ◈✿、工程与服务ღ◈✿,应由本企业代理集成ღ◈✿、自行制造建设或提供ღ◈✿,不得违规转包ღ◈✿、分包ღ◈✿。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商城交易业务工作ღ◈✿,包括信息维护ღ◈✿、订单受理ღ◈✿、报价确认ღ◈✿,以及商品咨询ღ◈✿、售后服务等ღ◈✿。
第二十八条 上架货物的配置参数ღ◈✿、市场价格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ღ◈✿、服务标准等信息随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型号停产ღ◈✿、缺货的ღ◈✿,供应商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或下架ღ◈✿。
第二十九条 网上商城应当对商品库实施价格和质量管理ღ◈✿,对商品价格是否合理ღ◈✿、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等进行监测ღ◈✿。省ღ◈✿、市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监管要求和网上商城运行情况ღ◈✿,适时进行抽检ღ◈✿、回访等ღ◈✿,监测ღ◈✿、检查ღ◈✿、调查结果报告财政部门ღ◈✿。
第三十一条 省采购中心应当完善商品库管理制度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ღ◈✿,督促供应商按照承诺和管理要求做好商品上架ღ◈✿、更新维护ღ◈✿、网上报价ღ◈✿、配送安装ღ◈✿、履约验收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ღ◈✿。商品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退出商品库ღ◈✿。
第三十二条 省采购中心汇总各分站交易商品品目ღ◈✿,编制商品目录ღ◈✿,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在网上商城公开ღ◈✿。
第三十三条 网上商城提供超市采购ღ◈✿、批量采购ღ◈✿、框架协议(第二阶段)采购三种采购渠道ღ◈✿。超市采购适用于供应商已形成明确的配置参数ღ◈✿、固定的产品功能等成品类通用货物小额零星采购ღ◈✿,以及采购人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出的个性化采购需求的货物ღ◈✿、工程ღ◈✿、服务类采购ღ◈✿;批量采购适用于需求量大的成品类标准通用货物采购ღ◈✿;框架协议(第二阶段)采购适用于第一阶段入围采购活动框架协议订立后ღ◈✿,采购人选定具体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活动ღ◈✿。具体适用品目ღ◈✿、限额(数额)标准等ღ◈✿,随同级集中采购目录下发ღ◈✿。年中如遇特殊情况ღ◈✿,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ღ◈✿,应当按照变动最小化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做适当调整ღ◈✿,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ღ◈✿。调整内容涉及主站的ღ◈✿,需经省财政厅同意ღ◈✿。
第三十四条 对采购量较大的批量采购订单ღ◈✿,可根据采购人意愿实施快速成交机制ღ◈✿。一个归集期内出现达到大订单起始量的订单时ღ◈✿,由该订单采购人确定是否启动快速成交机制ღ◈✿,对照批量采购优惠率立即形成该订单的采购结果ღ◈✿。大订单起始量由省采购中心根据对应商品市场规律和采购需求特点与生产厂商磋商确定ღ◈✿,向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ღ◈✿。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行业或部门共性需求的项目ღ◈✿,或配置参数标准化的批量需求项目ღ◈✿,鼓励主管部门组织部门集中采购ღ◈✿,通过网上商城具体实施ღ◈✿。
第三十六条 网上商城提供直购ღ◈✿、竞价吗吗的朋友.4ღ◈✿、电子反拍ღ◈✿、优惠率四种价格形成机制ღ◈✿。根据政府采购市场发展变化ღ◈✿,经省财政厅同意ღ◈✿,省采购中心可调整价格形成机制ღ◈✿。
直购机制下ღ◈✿,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按照商品上架价格成交ღ◈✿,或者协商确定不超过商品上架价格的成交价格吗吗的朋友.4ღ◈✿。
竞价机制下ღ◈✿,采购人按照规则随机或自主选择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参与竞争ღ◈✿,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ღ◈✿,价格最低的成交ღ◈✿。采购人通过超市采购货物的ღ◈✿,可选择单品牌型号的上架商品发起竞价ღ◈✿,也可选择2个以上同品目ღ◈✿、同配置档次的不同品牌型号上架商品发起竞价ღ◈✿。对于个性化需求项目ღ◈✿,可不限品牌型号商品发起竞价ღ◈✿。
电子反拍机制下ღ◈✿,采购人按照规则随机或自主选择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参与反拍ღ◈✿,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ღ◈✿,最后一轮报价最低的成交ღ◈✿。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确定具体供应商时ღ◈✿,直接选定或顺序轮侯的使用直购机制ღ◈✿,二次竞价的使用竞价机制ღ◈✿。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遵循合理规范ღ◈✿、厉行节约ღ◈✿、符合实际ღ◈✿、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ღ◈✿。定制采购项目的功能要求ღ◈✿、技术参数ღ◈✿、服务内容或工程量清单等采购需求内容应当全面ღ◈✿、详细ღ◈✿、准确ღ◈✿。
第三十九条 排名第一位的供应商原则上为成交供应商ღ◈✿。采购人认为竞价排名第一位的供应商不满足采购实质性要求拒绝确认其为成交供应商的ღ◈✿,应当说明理由ღ◈✿,经排名第一位供应商认可ღ◈✿、相关集中采购机构确认后ღ◈✿,在网上商城网站公示3天ღ◈✿,如无异议可确定下一名次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ღ◈✿。
第四十条 网上商城采购品目范围内ღ◈✿,对属于集中采购的需求ღ◈✿,采购人认为非网上商城采购渠道更适宜其工作需要ღ◈✿,或者网上商城采购渠道不能满足其采购需求的ღ◈✿,采购人可以依法依规选择适宜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ღ◈✿。对不属于集中采购的需求ღ◈✿,采购人可自行确定是否通过网上商城实施采购ღ◈✿。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ღ◈✿,强化内部控制管理ღ◈✿,根据实际需要ღ◈✿,科学合理选择网上商城采购渠道和价格形成机制ღ◈✿,实现物有所值目标ღ◈✿。
第四十二条 对拟通过网上商城实施的采购项目ღ◈✿,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管理要求备案政府采购计划ღ◈✿,每条计划应当对应一个品目ღ◈✿、一个标包ღ◈✿。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或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已经双方确认的成交结果ღ◈✿。因采购任务取消或不可抗力影响确需变更的ღ◈✿,应经双方协商一致ღ◈✿,并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ღ◈✿,提交相关集中采购机构认可后ღ◈✿,变更成交结果并公告ღ◈✿,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ღ◈✿。
第四十四条 网上商城采购订单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确认后ღ◈✿,根据政府采购ღ◈✿、财务管理ღ◈✿、资金支付等相关规定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ღ◈✿。鼓励签订电子合同ღ◈✿,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效力等同ღ◈✿。对配置简单明确ღ◈✿、金额较小的订单可使用简易合同ღ◈✿。合同发生变更的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ღ◈✿,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履行备案手续ღ◈✿。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约定或根据采购规模ღ◈✿、实施进度及服务周期等因素ღ◈✿,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方式支付合同资金ღ◈✿。
第四十七条 网上商城采购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ღ◈✿,鼓励采购人使用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ღ◈✿。达到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的ღ◈✿,采购人应当及时退还ღ◈✿,不得无故拖延ღ◈✿、克扣ღ◈✿。禁止违规收取质保金ღ◈✿。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ღ◈✿,及时将商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ღ◈✿,并完成安装调试ღ◈✿,或提供相应服务ღ◈✿、交付相应工程ღ◈✿。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交付货物ღ◈✿、服务期满ღ◈✿、工程竣工后ღ◈✿,或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后ღ◈✿,采购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ღ◈✿,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ღ◈✿、服务等要求进行验收ღ◈✿。
第五十条 验收通过后或者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ღ◈✿,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起支付ღ◈✿。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网上商城入驻承诺书ღ◈✿、合同约定ღ◈✿、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ღ◈✿,履行商品更换ღ◈✿、退货ღ◈✿、维修等售后服务ღ◈✿。出现售后服务投诉纠纷时ღ◈✿,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ღ◈✿。
第五十二条 履约验收通过后10日内ღ◈✿,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就采购价格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ღ◈✿、质量ღ◈✿、服务ღ◈✿、验收ღ◈✿、支付等情况进行履约满意度互评ღ◈✿,并统一纳入网上商城信用评价体系ღ◈✿。
第五十三条 质疑的提出和答复ღ◈✿、投诉的提起和处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管理ღ◈✿。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发出的采购需求视同采购文件ღ◈✿。供应商确认订单或参与报价视同完全接受采购人邀约ღ◈✿。通过网上商城发出的报价及承诺等ღ◈✿,视同投标响应文件ღ◈✿。
第五十四条 网上商城采购适用诚信管理ღ◈✿,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ღ◈✿、失信联合惩戒ღ◈✿,落实财政部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要求ღ◈✿。
第五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树立守法守信ღ◈✿、高效廉洁的采购行为准则ღ◈✿,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ღ◈✿、纪律制度ღ◈✿,严格履行约定义务ღ◈✿。
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在网上商城采购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ღ◈✿,记入山东省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记录ღ◈✿: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诚信经营ღ◈✿。对出现违反网上商城管理规定或不履行承诺的ღ◈✿,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通过网上商城平台系统进行公开警示ღ◈✿,督促其整改纠正ღ◈✿,并计入网上商城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ღ◈✿。
第五十八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给予风险提示或公开警示ღ◈✿,必要时进行约谈ღ◈✿,并督促供应商限期改正问题ღ◈✿。1个月内累计2次被公开警示的ღ◈✿,暂停其网上商城交易3个月ღ◈✿;12个月内累计3次暂停交易的ღ◈✿,退出网上商城ღ◈✿,2年内网上商城不得接受其入驻申请ღ◈✿:
(二)未认真履行商品维护管理职责ღ◈✿,商品配置参数吗吗的朋友.4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ღ◈✿、市场价格ღ◈✿、服务标准等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ღ◈✿,停止销售或无库存商品 没有及时下架处理的ღ◈✿;
(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分配批量集采归集的订单或确认采购人发出的订单ღ◈✿,被采购人投诉的ღ◈✿;
第五十九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暂停网上商城交易3个月ღ◈✿,由集中采购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问题ღ◈✿,12个月内累计3 次暂停交易的ღ◈✿,退出网上商城ღ◈✿,2年内网上商城不得接受其入驻申请ღ◈✿:
(三)售后服务响应不及时ღ◈✿,服务态度恶劣ღ◈✿,不按规定退换货或提供维修服务ღ◈✿,推诿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责任ღ◈✿,被采购人投诉的ღ◈✿;
第六十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退出网上商城ღ◈✿,2年内网上商城不得接受其入驻申请ღ◈✿,同时列入政府采购行为记录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ღ◈✿:
(十一)向网上商城运行维护或技术支持等平台服务单位ღ◈✿、采购人ღ◈✿、集中采购机构等有关人员行贿或输送其他不正当利益的ღ◈✿;
第六十一条 省采购中心研究提出网上商城供应商信用评价要素ღ◈✿,经省财政厅核准后在网上商城公布ღ◈✿。网上商城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在网上商城实时公开ღ◈✿,并作为供应商管理和采购人邀请供应商ღ◈✿、专家推荐供应商的重要参考因素ღ◈✿。
第六十二条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网上商城季度运行报告ღ◈✿,于每年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运行报告ღ◈✿。季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交易概况ღ◈✿、平台运行及应急处理等内容ღ◈✿;年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采购交易ღ◈✿、统计分析ღ◈✿、管理措施ღ◈✿、改革创新ღ◈✿、趋势动态ღ◈✿、平台运行及应急处理等内容ღ◈✿。运行报告工作纳入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范围ღ◈✿。
第六十三条 供应商参与网上商城采购活动ღ◈✿,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程序维护合法权益ღ◈✿。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ღ◈✿、社会公众可对网上商城的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ღ◈✿、质量ღ◈✿、服务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ღ◈✿、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ღ◈✿,各级财政部门ღ◈✿、集中采购机构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各自职责分工予以管理ღ◈✿。
第六十五条 供应商暂停网上商城交易到期后ღ◈✿,应当向做出暂停措施的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材料ღ◈✿,申请恢复网上商城交易ღ◈✿,集中采购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ღ◈✿。
第六十六条 财政部门ღ◈✿、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ღ◈✿、玩忽职守ღ◈✿、徇私舞弊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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